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点,是指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单元)
如:一个工房或一条生产线或一套装置或设施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或设施
第二章危险点确立与分级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危险点;(一)存在危险品及其制品的场所;(二)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三)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四)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第五条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危险点分为Ⅰ、Ⅱ、Ⅲ级
(一)Ⅰ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危险点:1、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2、10人及以上危险作业的场所;3、可能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场所
(二)Ⅱ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危险点:1、可能造成一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场所;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三)Ⅲ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级危险点:1、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第六条公司危险点确立、变更、备案(一)公司危险点确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危险点确定原则和危险点分级原则进行初步审定,填写《危险点登记表》,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二)危险点的撤销、等级变更、新增,按危险点确立原则和公司现场作业场所状况按照第八条要求进行
(三)对确定的Ⅰ级、Ⅱ级危险点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确认、备案
第三章危险点管理第七条危险点执行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