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内部承包与临时工工伤待遇【案情】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某房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承建某粮油公司一栋五层楼宿舍工程
房建公司通过《泥工承包合同》将该楼主体工程的泥工项目分包给本公司的泥工李某
该《合同书》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属泥工项目发生的工伤和质量事故由乙方(李某)负责,甲方(房建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按建筑面积以11元/平方米计取手工费,乙方工作内容为泥工主体工程屋面预制构件安装、里脚手架搭设及化粪池施工等,乙方包工不包料
合同订立后,李某自行组织张某(按4
5元/日向李某计取报酬的小工)等临时工(含泥工及小工)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一直未搭设外脚手架和设置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张某在做工时不慎从四楼摔至地面,致二级肢体残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张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张某是由李某自行招用的,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张某遂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张某虽非房屋建筑公司直接招用进厂,但李某本人并无招工权,其招用张某是为了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且得到公司的默认,李某招用张某应视为代理公司雇工的行为
据此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依法裁决如下:(1)房建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25000元
(2)房建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伤残抚恤金13800元,伤残补助金2970元
(3)仲裁费由房建公司全部承担
【案例分析】由于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在许多工伤争议中,都需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仔细研究一番
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企业内部承包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劳动法律关系呢
有的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存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理由是张某是由李某直接雇请并向李某计取劳动报酬,张某与房建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有失偏颇的
笔者认为,本案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