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论司法警察之职能与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法院工作中,却有很多人甚至法院工作人员对法警的工作本身和重要性都存在着误解,认为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同时还有部分人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
忽视了法警工作在整个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司法警察的概念世界各国对于司法警察的含义及其职能有着不同的解释与理解,在英美法系,司法警察实质上是刑事警察,相当于我国公安的人民警察,主要行使侦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在日本,学者把警察活动大体分为行政警察活动和司法警察活动,如根据法国刑诉法第15条规定,法国司法警察主要包括:司法警官、司法警察和助理司法警察、被法律授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的警察,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员、竞争委员会、消费委员会、打击欺诈委员会及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也被法律赋予一定司法警察职责
但在有的国家如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负责警卫法院,保障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拘传证人到庭,保障各级法院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定义是指隶属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