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办法(试行)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做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对照《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区)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申报条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环保局申报,经县(区)环保局核准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1门审查,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后,予以公示、命名
申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甘肃省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区)、市(州)核准、审查的意见
(二)考核1、考核程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确定是否命名为省级环境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