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因伤致残是否算工伤「案由」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土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全权代理被诉人:王某,另,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现更名为路桥分公司)温州搅拌站临时工被诉人王某1996年6月28因工造成有眼元光感,医疗终结后,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多次与被诉人协商其工伤待遇问题,被诉人均提出不赔偿30万元不能解决,并经常纠缠申诉人工作人员,影响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1997年6月13日申诉人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向当地劳动局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对被诉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伤情进行等级签定,并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1996年6月1日,被诉人王某经申诉入菜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材料股服长案某介绍,到被诉人原综合处温州搅拌站做临时工,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正准备签订,当地地方政府规定,使用临时工应在招(录)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因工负伤时尚不足一个月工作的时间)
同月28日晚9点左右,被诉人筛砂石用的振动筛被卵石堵塞,无法继续再筛,被诉人用锤头敲打振动筛时,飞起一块铁屑钻进其右眼内
当时,被诉人不觉得,未引起重视
次日,右眼始觉疼痛,温州搅拌站工地负责人(材料胜长)秦某知情后,叫被诉人就近去某厂卫生院就医,医生检查认为有限瞳孔已坏,需要到大医院治疗;秦某等人又送被诉人前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手术治疗,于7月26日出院;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诉人去医院复诊十次;11月18日第二次住院,同月25日出院
12月15日被诉人回来后,综合处安排厂医殷某陪同被诉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作眼科检查,检查均认为右眼无光感,再治疗已无多大意义,对左眼没有影响,井开出保眼护眼药物
此后,申诉人及综合处提出按照国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