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