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分析20xx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但该条例未对工伤作出定义,仅仅列举式地规定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于我们不能用通常的认识或者理论上的分析来代替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还存在着许多困惑和分歧:适用范围不明确;存在法律冲突;对认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在诉讼程序方面有所冲突等等
本文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分析”为题,通过对一些困惑和分歧辨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建议
一、工伤事故的界定及法律特征(一)工伤事故的界定1、国际劳工大会对工伤的界定“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出处:刘有锦
国际劳工法概要,北京:劳动出版社,1985,),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工伤概念
2、我国学术界对工伤的界定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前,学界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按照该条例的基本精神,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这样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
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
所以工伤可定义为,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例如,刘某为某工厂职工,20xx年2月16日,刘某发现其所在车间的机床零件损坏,遂上报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安排刘某上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