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分析20xx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但该条例未对工伤作出定义,仅仅列举式地规定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于我们不能用通常的认识或者理论上的分析来代替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还存在着许多困惑和分歧:适用范围不明确;存在法律冲突;对认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在诉讼程序方面有所冲突等等。本文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分析”为题,通过对一些困惑和分歧辨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建议。一、工伤事故的界定及法律特征(一)工伤事故的界定1、国际劳工大会对工伤的界定“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出处:刘有锦.国际劳工法概要,北京:劳动出版社,1985,),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工伤概念。2、我国学术界对工伤的界定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前,学界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该条例的基本精神,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这样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所以工伤可定义为,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例如,刘某为某工厂职工,20xx年2月16日,刘某发现其所在车间的机床零件损坏,遂上报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安排刘某上街购买。在上街购买零件的路上,刘某被一辆疾驶的摩托车撞伤,送医院抢救。肇事摩托车逃逸,在抢救和住院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出院后,刘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自己是在为单位上街购物的过程中受伤的应享受工伤待遇。这样的案件,就是工伤事故案件,符合工伤事故概念的界定。3、工伤与非工伤界限分析工伤与非工伤界限通常有:(1)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3)职务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4)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之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的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5)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用人单位中的事故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用人单位之中。所谓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2、工伤事故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