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伤是不是工伤
20xx年4月,王小玉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缴纳工伤保险
20xx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小玉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海门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
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小玉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
20xx年3月9日,王小玉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xx年3月18日,海门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小玉受伤属工伤
公司不服,于20xx年7月10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门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小玉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王小玉下班时间及行驶路线是否合理的审查
首先,关于王小玉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
判断劳动者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地以发生伤害事故时间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长短为依据
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时间
衡量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职工住处之间的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
公司认可王小玉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王小玉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xx年10月13日16时52分左右,结合王小玉下班时间、交通工具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