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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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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错位与回归: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别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别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民事诉讼法》;本体论;关系论;性质论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5.02.20 一、问题与进路 近五年来,民事程序立法经历了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革新:一是 2025 年对《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订,另一次则是 2025 年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在这两大修法历程中,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无疑属于“交集”,并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持续关注。2025 年的局部修订将“申诉难”作为核心攻克对象之一,通过细化再审事由、构建立案审查程序、改革再审审级制度、增设具体期间等,以期淡化再审程序的行政色彩、提升审查程序的公开性。在评估上述修正措施的实效并吸收司法中实验性做法的基础上,2025 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了再审审查制度、弱化了再审审级的刚性化规定、新设了检察建议制度、调整了再审事由和申请期限、初步构建了申请再审先行的模式等。应当说,上述改革内容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和进步,且具有前后相继的持续性意义。然而,反观修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以及制度修订前后的司法实践状况,无论是前次的“集中式大调”抑或本次的“革新式微变”,均未能充分触及再审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亦未能有效化解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从核心理念方面来看,“解决申诉难、再审难”这一提法本身是否与再审制度的本质属性相吻合?再审程序的主要特性与核心功能何在?从程序和制度系统的相互关系来看,再审程序是否属于小额程序的救济管道?再审“通常化”的扭曲现象与二审程序功能虚化之间是否有所关联?本次新增的两类非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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