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永无止境的,而人类的认识又往往滞后于客观世界及其变化。尽管国家对安全生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但因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非常复杂,且在变化之中,如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工艺的不合理,生产设备、工具的隐患和缺陷,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和失控等,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理论上讲,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但在客观上,事故又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事故,对于遭遇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抢救及时有效就能保住一大批人的生命,降低和减少事故的损失;否则就可能增大事故的损失。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巨大财损,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特大生产事故往往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十万火急。如果不事先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就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已为无数的事故案例所证明。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4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罐法兰发生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亲自赶赴现场指挥抢救,但因没有有效的抢救措施,最后在发生泄漏的两小时后连续发生三次爆炸,造成12名抢救人员牺牲,3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7万元的后果。抢救无效和失效的原因,就是对此类突发事故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抢救技术、装备。2000年1月24日,发生在渤海湾的“烟大”特大沉船事故,险情发生后,7个小时没有救下来,也充分说明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极端重要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每年发生的事故绝对数不容忽视,尤其是许多大大小小的隐患更令人担忧。鉴于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我国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为吸取血的教训,应加大对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工作的力度。据此,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302号令和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对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有关单位、部门、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如何处理的责任,做出了明细的规定。至此,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及其责任体系,这些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当前,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正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笔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实际工作的思考,联系全国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由于事故发生的广泛性、多样性和技术性,决定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这些特点集中体现了事故应急救援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某一类事故的发生,到事故报告系统信息的传递,从有关单位、部门和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救治,它是一个系统的协调运作,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其系统性更为突出,常常不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往往需要全省乃至全国的支援,因此,各单位、各地、各部门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专业人员)、装备等应全国联网,真正形成一个严密的系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应设立事故应急救援中心,这个中心应挂靠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兼中心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有关部委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县以上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应急救援组织,上级应急救援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二、要做到组织、人员、装备三落实组织落实。就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落实。就是负责组织施救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要落实,要根据各类事故预案,建立施救人员档案库。装备落实。就是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应配齐、配足,并保持良好状态。各地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三、要加强演练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要做到用得上,救得下,必须加强施救组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