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在宾馆按摩后猝死,人社局和一审法院不认定工伤,二审法院认定视同工伤赵明宇,1968年4月20日出生,生前系惠州富霖贸易公司业务厂长。20xx年8月25日,惠州富霖贸易公司派赵明宇至湖北××市、重庆奉节县洽谈党参收购业务。赵明宇于20xx年8月28日到达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农发林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党参,并于20xx年9月4日离开该镇前往重庆市奉节县××镇收购党参。当日20时左右赵明宇入住兴隆镇渝景游宾馆。20xx年9月9日9时许,赵明宇打电话叫合作伙伴陈某森去客户陈某家看党参,陈某森看完党参后连同陈某及陈某的弟弟三人到渝景游宾馆找赵明宇,到宾馆后看到其坐在床上玩手机。后四人在宾馆谈党参的价格,并约定次日将陈某的党参拉到陈某森的工厂加工。洽谈约30分钟后,赵明宇四人离开宾馆。赵明宇与陈某森到麻将馆打麻将至14时左右。后赵明宇与陈某森、麻将馆老板及其表亲一起到饭店吃午饭,在吃饭期间,每人喝了两瓶啤酒。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陈某森到赵明宇在渝景游宾馆的房间睡觉,赵明宇自己去打麻将。18时许赵明宇才返回渝景游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药。18时20分许,赵明宇送陈某森离开宾馆后返回房间。20时38分许,赵明宇与第三人林某凤通电话。20时49分许,赵明宇给夜明珠洗脚城经营者邹某浩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渝景游宾馆为其按摩。后邹某浩安排员工胡某华前往渝景游宾馆为赵明宇按摩。约六七分钟后,胡某华到达渝景游宾馆赵明宇的房间,看到赵明宇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胡某华上厕所。十多分钟后,胡某华从厕所出来见赵明宇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赵明宇,而赵明宇没有回答。胡某华过去给赵明宇按摩,按了赵明宇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赵明宇一直没有反应。21时14分许,胡某华给邹某浩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渝景游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赵明宇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担架将赵明宇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奉节县××镇中心卫生院《死亡证明书》显示“最后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xx年9月9日21时53分”。20xx年9月19日,惠州富霖贸易公司向惠州市惠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1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社局认定赵明宇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2一审:按摩并非用人单位指派的任务惠州富霖贸易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xx年1月6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要件是在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在本案中,赵明宇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明宇在当天上午洽谈党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时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明宇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惠州市惠阳区人社局认定赵明宇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亦不属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二审:因公外出期间死亡系工伤惠州市富霖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