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8.2.1国家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国家对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视,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国务院于2002年2月15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监督检查的责任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制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