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救援实施方案探究高速公路特长隧道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以下简称《规范》)的表述,是指隧道两端洞门墙墙面与路面的交线同路线中线交点间的距离大于3000米的隧道。由于现行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大多是以钻爆法为主要开挖手段的双洞单向行车隧道,因此,本文暂忽略部分单洞双向行车隧道以及含平行导坑的隧道。根据《规范》要求,隧道从规划和设计起,就必须遵循能充分发挥隧道功能、安全且经济的建设基本原则,因此,各已通车营运的特长隧道,均有完善的勘测调查资料、并综合考虑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交通量及其构成,使隧道符合安全使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因此,作为已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除实现隧道设计之初的各项功能外,更应结合实际营运要求和复杂通行条件制定隧道内各项实施细则,以保证已建成的隧道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中仍能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影响特长隧道使用功能的除有结构缺陷、自然灾害等因素外,从路政管理角度来看,对隧道功能的最大破坏因素应为隧道内交通事故和隧道内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而这二者之间又存在相辅相成的利害关系。由隧道内交通事故引发的隧道火灾及危化物泄漏在各地隧道事故中的案例不胜枚举,而反过来,隧道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又成为大多数隧道内二次事故、三次事故的绝对诱因。随着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绝大多数山区高速公路特长隧道都配备有相对完善的行车条件,对行驶车辆的硬件保障较为齐全。因此,隧道内的初次交通事故多是人为因素造成。本文以防范初次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为出发点,着力于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防范救援方案的实施细则探究。从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内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救援的特点来看,在事故的救援工作中“以人为本”是交通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理念作用于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灾害事故救援的基本体现,合理、充分的利用隧道内气流、照明、供电、监控、消防设施、构造物等是有效实施隧道内灾害事故救援的根本手段。而合理、有效、迅速的高速公路隧道灾害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则是防止出现次生事故,最大限度缩小灾害事故的社会影响面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保障。从最近我省高速公路组织的几次隧道内火灾及危化物泄漏事故的演习结果来看,有效达到隧道内灾害事故救援目的众多因素中,联动机制和隧道设施使用的合理性是相对较为重要的两点。目前,由于我省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内车流量相对不高,因此,救援任务的复杂性相对较低、救援实施的手段比较单一、救援机械化、科技化的程度不高、救援人员的常备性、专业性也略显不足。目前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从救援工作时效性角度考虑,现阶段的隧道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很大程度上主要还是依靠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巡警部门。因此,建立以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和巡警部门为主,充分利用隧道内各种救援设施和辅助救援设施,建立合理的特长隧道事故救援模式和规范的救援流程应是当前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能有效实施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各种灾害事故救援工作,笔者以为,应将从事特长隧道灾害事故救援工作人员分为四个梯队,以适应不同危险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梯队:为事故发生地所在人员,包括驾驶人员、司乘人员、隧道管理所监控人员及隧道内事故发生时在发生地附近的其他人员。第一梯队救援人员主要以自救、消除轻微事故和暂缓事故发展为主要目的,由于其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也是事故发生后最能及时控制事故事态继续蔓延的应急救援力量,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可视情节轻重指导其参与初期救援工作如:报警、申请援助、接受临时使用专业消防器材方法的指导、轻微事故前期消防实施、接受逃生指导、组织逃生等。第二梯队: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巡警部门、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地方医院救护部门以及正在参与高速公路建设或养护的施工、养护单位等组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