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受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案情】1998年2月5日晚,小偷到机械厂职工宿舍王某家行窃,被邻居发现后,同宿舍的张某和邻居们一起抓小偷,因天黑路滑,张某摔了一跤折了腿,小偷还是未抓住
张某人院治疗医疗费用计450
该单位按职工患病治疗标准报销医疗费80%计360
40元,工资照发,张某不服,向辖区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职工抓小偷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一般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一步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活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等,也作为工伤事故伤亡
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能否适用这一规定
关于张某受伤性质的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张某受伤与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下面我们对两种意见及其理由分别予以论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1)张某受伤的原因与单位无关,也不是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不是抢险、救灾、救人,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职工患病治疗标准报销医疗费80%计360
(2)张某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提倡
张某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受益人王某适当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偿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当王某财产受到侵犯时,张某奋不顾身抓小偷,王某显然是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