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不等于“工伤”20xx年1月19日,某装饰公司与公寓业主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随后公司将工程包给了一史姓负责人
史某喊来干了多年水电工的陈某到工地上帮忙
谁料想,2月29日,陈某干活时,左腕不慎被切割机划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
20xx年6月,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在20xx年2月29日受伤时与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于同年7月作出裁决,确认陈某与装饰公司于20xx年2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陈某的报酬根据完成工作量结算
一个工地开工后,工地负责人先预支部分生活费,工程完工结算时,将预支的生活费扣除
没有工程做时,陈某则没有基本生活费
法庭上装潢公司诉称,其从未聘用过陈某,而公寓房屋的家装工程已承包给史某,公司也从未让陈某进行家装工作
因此,其与陈某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确认其与陈某无劳动关系
陈某则辩称,此案已经劳动仲裁委审理,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确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而非具体的劳动成果;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自老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
首先,陈某并不受装饰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