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推进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应急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科学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应急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聘任,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结合实际,市政府聘请应急管理专家25人
其中,自然灾害类5人、事故灾难类5人、公共卫生类5人、社会安全类5人、综合管理类5人
第四条应急专家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应急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纲领、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科研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现已离任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且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经验、决策支持及技术咨询能力,在应急管理相关学术机构担任一定职务;(三)热心应急管理工作,有事业心和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坚持原则,工作高效,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能在精力和时间上保证参加专家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应急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一)市应急办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函,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推荐;或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市应急办推荐、自荐;(二)应聘人填写《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推荐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并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应急办;(三)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核、选拔,公布受聘专家名单,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聘任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