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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下班后乘邻居车回家遇车祸受伤属工伤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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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乘邻居车回家遇车祸受伤属工伤2日,如东县人社局就一起因职工下班后搭乘邻居便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案作出认定:伤者属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20xx年6月,管某通过招工进如东县某棉织厂从事挡车工作,厂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她下班后刚出厂门,正好看见邻居胡某开着摩托车从门前路过,便搭车回家,谁知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车祸全责。之后,管某要求厂方支付工伤待遇,遭到拒绝,理由是她虽然是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摩托车驾驶员胡某负事故全责,因此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无奈之下,她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接到申请,县人社局次日就派人调查取证,获取实情后表示厂方理由错误,管某受伤属工伤,厂方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其理论依据有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管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作为驾驶员的邻居胡某负事故全责,并不等于乘车人管某也要负责任。况且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她要负责任。她下班后,顺搭邻居便车回家,这属人之常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管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胡某对乘车人管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管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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