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评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第五条、评查内容(一)程序方面: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5、有无超审限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二)实体方面: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三)诉讼文书方面:1、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是否准确、完整、规范、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严谨;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案件评查的方式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
,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案件评查的标准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