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围及内容农牧团场生产连队公益性债务范围、内容及界定(一)债务的范围团场其他公益性债务是指从1995年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团场其他公益性债务。(二)债务的具体内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团场为解决连队、分场面临的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包括:⑴文化设施建设,包括连队文化室建设等;⑵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计划生育建设,包括连队垃圾处理、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和连队职工计划生育费用支出等;⑶敬老院建设、五保户供养;⑷植树造林、公共绿化,包括连队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共闲散空地绿化等;⑸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和民兵训练等发生的费用支出;⑹道路建设及养护,包括连部道路和居民点之间的道路;⑺人畜饮水工程及上下水建设,包括连队集中供水设施、上下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等;⑻生产生活所需的电力设施建设,包括连队道路照明设施的修建等;⑼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桥涵、机电井等的修建;⑽小城镇建设;⑾职工直接受益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⑿连队办公场所建设。(三)债务的界定按照团场其他公益性债务表现形式,确定债务清理化解的先后顺序,对债务分类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1、职工投工投物形成的债务。指团场职工为连队其他公益性建设投劳投物形成的债务。2、应付未付的各类欠款。指2005年底团场有直接账务凭据表明是为公益性建设而形成的欠债、应付未付的应付工程款等应付款项。3、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应收款项、银行借款(含借款利息)等公益性债务。指2005年底团场有直接账务凭据表明是为公益性建设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款等)、银行借款(含借款利息)。4、团场垫付的其他公益性债务。指有直接账务凭据表明团场为公益性建设垫付资金而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