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私自改道意外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广东阳春人刘某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房产公司的员工
20xx年,刘某等员工被派驻四川省松藩县的基建工地工作
完工后,当年12月5日,单位安排车辆送员工们到成都坐火车回广东
到成都后,正、副项目经理张某和黄某说很想去重庆探亲
于是,全部人员又与两经理同车前往重庆
没想到当晚,车辆在成渝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xx年9月22日,刘某的妻子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刘某的死为工伤
同年10月27日,劳动局作出认定,刘某的死属于工伤
但房产公司对劳动局的认定结果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
该公司仍不服,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认为,违背单位安排路线,务私改道不能算“因公”
公司已制定了回程路线,但刘某等人改变路线去其他地方办理私人事务,不能算“因公”
再说,事故地点也不在公司安排的回程路线上,即便改道是刘某等人集体决定的行为,也不应违反公司规定的路线
刘某本因公务回广东,却变成因私滞留重庆,这种改变明显不合理,因此,他在重庆遇车祸身亡也不能算“工伤”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该房产公司不服又上诉至佛山市中院
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上诉,维持劳动局认定
这意味着,刘某家属能够享受单位给予的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第二,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
本案中职工是属在因公外出期间造成伤害的,这是各方当事人所没有争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职工受伤是否由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