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劳动关系又称社会劳动关系,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即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原来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开始凸现出来
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对工伤认定将至关重要
主体“资格”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只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后才取得用人资格;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是指16周岁以上,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具备劳动资格
由于目前对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不够明确,有时就在“有无劳动关系”问题上颇费周折
这也是近年涉及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直接原因
对主体“合格”的,按《条例》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进入认定的受理、调查、核实阶段;对于无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过期、劳动者达不到最低劳动年龄等明显主体“不合格”的,则依法按《条例》配套规定和有关条款分别按监察、仲裁方式处理,以便于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受伤害职工落实相关待遇
客体所指的“对象”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从理论上讲,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就劳动关系而言,可以理解成共同实现目的的行为和过程
既然涉及到过程和行为,那么对工伤认定来说,就必须搞清楚每一起工伤认定申请,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和参加具体过程的详细情况,才能对工伤认定作出是或非的判断
就是说,工伤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而证据是由具体的行为和过程构成的,合情合理的“证据链”才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内容所含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伤认定的实质所在
平时经常提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