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
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狗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
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
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评析】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
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
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