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
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相关文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3管理内容3
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工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劳动权益保护4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特殊利益保护5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5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2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3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