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第二条第三条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养殖场实际制定本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养殖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养殖场场负责。1第四条养殖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养殖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2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第十条养殖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养殖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第十二条养殖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第十三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3第十四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第十五条对养殖场生活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养殖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元江锦源水产养殖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