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XX〕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XX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XX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第1页共13页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