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总结北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一、海淀园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包括:(一)税收优惠政策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XX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园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免征税收的优惠
1(二)其他优惠政策1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XX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
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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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
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