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的难点及对策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建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颂布后,全国各地先后推广实施了此规定
截至目前,各地的发展不平衡,相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较快,落后偏远地区发展较慢,有的甚至还没有实施
一、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涵义根据《建筑法》的释义,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涵义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不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二)被保险人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人员;(三)投保人是在当地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的施工企业;(四)投保费用开支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受同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难点全面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难点,深究其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抱有侥幸心理
根据海因里希的统计分析,重伤或伤亡事故;轻微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1:29:300,在事故中无伤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它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到十到几十倍
由此可见,重大伤亡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可能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事故,而每次违章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对企业是一个诱惑,使之产生侥幸心理,继续违章生产,直至重大事故发生
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施工企业身上,这种“赌徒”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安全工作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损失
也就是说,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