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之思考摘要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本文探讨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特征,分析了构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并对对如何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作者简介
王春丽,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12-142-02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特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83条,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20XX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原第66条未做修改,但增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上述法律依据分析
首先,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其次,提前介入的前提,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情形;再次,提前介入的范围,主要是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从《指导意见》规定看,提前介入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不限于重大案件,涵盖了“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最后,提前介入的方式,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其他侦查活动、对违法情形予以纠正;以及《指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