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知识(综合题部分)五、综合题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电气设备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照明用电电压骤然升高,达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坏或出现故障
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中性线断路,导致部分居民照明电电压升高
村里居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将两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答:(1)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本案不具备这种条件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电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为由产权确定责任
(3)发生事故的配电设施产权属农场,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2、某年6月,某供电局管辖的10KV电力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
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
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
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130棵树木
原告即诉诸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900元
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吗
答: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