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技术矿长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并现场指挥。第二条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监、通风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第三条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监站、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第四条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第五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第二篇:巷道贯通保安制度调度质量标准化资料之25巷道贯通保安制王坪煤电公司2012年1月巷道贯通保安制度一、掘进巷道同老空、老巷、回采工作面及其它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要在相距50米,炮掘巷道在相距20米时,必须向矿总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由地测人员标定贯通位置及警戒线,通风区及掘进队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矿总工程师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负责;主管掘进的副总工程师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负责。三、对巷道贯通实行分类管理1、掘进工作面与全负压通风的巷道贯通,可由掘进队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安全科、通风区主管技术工作负责人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班长、施工单位的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2、掘进工作面与局扇供风的独头巷道贯通或掘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贯通,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地测、机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干部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在现场指挥,检查科人员在现场监督。3、掘进工作面与老空、老巷或事先无法恢复通风的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需要改变两个采区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必须由生产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地测、机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查,由主管掘进的副总工程师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贯通安全措施,并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巷道贯通的全过程,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队)长或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以及生产科负责人等亲临现场指挥,安监部门在现场监督。4、牵涉到两个单位的巷道贯通,如工程处新建风井与生产矿井的巷道贯通,由掘进施工一方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矿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调整通风系统方案、措施,一并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公司、矿有关人员共同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5、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当班付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贯通处,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工作,然后进行瓦斯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