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