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
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
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4
已经采取的措施;5
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