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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各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
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二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员监控可根据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进行布与撤防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
监控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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