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
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1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1
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分子公司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