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机构跨国化,业务多样化以及创新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危机频发,急需一个有效的国际统一监管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对国际银行统一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就巴塞尔协议这35年以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并试图找出新协议的缺陷和仍需继续改进的地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
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
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
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国际监管合作困境
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
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