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但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如等待伤残等级的评定、继续治疗、个人原因等
这段时期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相关待遇
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该条款仅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但未明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享受什么待遇
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其中:山东省和济南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社〔20xx〕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20xx〕22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xx〕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笔者经研究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相关待遇的支付应该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确实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但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