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xx〕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73072100不锈钢制法兰公斤B73072900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B72079100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B73110010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73110090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84021110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斤AB8402l190蒸发量超过45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