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工作职责被认定为工伤20xx年8月31日晚12时,江苏省太仓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崔先生与黄某同时上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
次日晨6时许,崔先生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换了打磨的铁管规格
黄某见崔先生暗中偷工自然不愿意,便让崔先生继续打磨大铁管,但崔先生认为黄某没有资格管自己,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最后,黄某首先动手朝崔先生脸部打了一拳,致崔先生倒地
崔先生起来后,双方扭打,黄某又将崔先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
崔先生被打后感到左腰部疼痛,当日,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实施脾脏摘除手术
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xx年6月1日,崔先生向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8月31日,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太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11月30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太仓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已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
20xx年12月21日,太仓公司向太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磨是事发当天崔先生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先生被黄某暴力行为所伤害,被告依法《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先生的伤害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太仓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