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工作原则持续运行实现安全生产。1.1安全管理层级及机构设置1.1.1集团各单位必须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施工生产特点、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三级安全管理。1.1.2各管理层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1.1.2.1公司、分公司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在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1.2.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2.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部分《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1.1.3集团各单位必须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人事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及公司本部各管理部室负责人等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1.4分公司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经理(质安总监)、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财务总监及各管理科室负责人等7人以上组成,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局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1.5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数5人以上,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材料员、标准员、资料员等。项目经理是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1.1.6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指示和决议,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3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4定期(公司至少每半年1次,分公司至少每月1次,项目部每周1次)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包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5定期(公司每半年1次,分公司每季度1次,项目部每月1次)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6对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7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