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办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执法职业道德等
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制办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资格考试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一)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60学时;(二)根据上级交通部门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局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三)参加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1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本单位正式职工;(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五)通过交通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新录用交通执法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新录用的交通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符合交通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