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20xx年6月,四川省雷波县岳池县苟角镇7村8社的钟铭,在长依建筑公司所承建的雷波县政府招待所工地木工组打工
打工时,未签定书面用工合同,但与木工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6月24日下午4点多钟,钟铭在加工木穴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右手大拇指和食指被高速转动的电锯锯伤,木工组承包人李清忠带钟铭到私人医院草草包扎,但未住院治疗
事发后一个多月,钟铭才到雷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
出院后,钟铭找长依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无果
此后,钟铭走上了维权之路,同年9月25日,雷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定
钟铭不服该裁定,向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20xx年4月27日,经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认为雷波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证据不充分,对钟铭受伤作出非因工性质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足
要求重新调查和认定
雷波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复议后,于20xx年5月30日,认定钟铭的伤系工伤
认定后,长依建筑公司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未向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直接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经生效
20xx年底,钟铭着手开始申请鉴定,于是为维权走出了第二步
20xx年1月12日,经凉山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钟铭的左手拇指功能受限,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工伤认定生效后,长依建筑公司未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钟铭因此向雷波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长依建筑公司承担误工费、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为×元
被告长依建筑公司答辩称,被告不符合主体资格,双方无劳动关系
我公司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周昌政,并签定了合同,其后,周昌政又将其中有些项目分包给了李清忠,而李清忠雇了原告钟铭到木工组上班
被告应是李清忠、周昌政,第三被告才是答辩方,原告应将上列单位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