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管理工作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应与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监督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级环保局应列出专项经费,以保证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站、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应配有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质量体系,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指导下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第三章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八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省级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福建省环保局统一颁发,有效期5年
人员持证项目应与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申报的项目一致,每个项目至少需有2人持证
第十条上岗考核内容由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环境标准、监测规范、采样方法、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