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第1页共3页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