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