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司机工伤认定【案情】1996年8月,徐乙(男,26岁)受聘担任某拖拉机配件厂货车驾驶员,月工资700元
同年9月14日,徐乙驾车去外地运货,当车行至邻县境内时,徐乙所驾驶的车辆与他人货车相撞,徐乙当场死亡
邻县交通警察大队于19%年10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996年12月18日徐乙之父徐甲向县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子徐乙的死亡性质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局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于19%年12月24日发出通知,认定徐乙死亡为因工死亡
次年2月10日徐甲以其儿子徐乙因工死亡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拖拉机配件厂承担死者家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企业司机(即汽车驾驶员,下同)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而引起的工伤工亡事故
一般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但汽车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在以上述条件认定其是否为工伤时,应注意其特殊性
比如说,一般职工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点上班,一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企业中的司机,经常需要长途运输,一次出车就达几天几夜,因此,对司机这种特殊行业,一般都采取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所以,从司机出车到驶车返回工作单位这段时间都应算作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以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
另外,司机的工作区域也比较特别,除了厂区,司机的工作区域主要在厂区外,即交通道路上
但是,无论如何,认定司机工伤都需抓住工作原因这一关键
如果司机在工作时间驾驶企业车辆去办私事,比如送孩子上学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