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我司设备报废管理,切实杜绝各类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由使用部门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一、凡我司所有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均适用本制度
二、我司的设备分为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两大类,生产设备分为专用生产设备、一般生产设备
1、一般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或不能满足工艺要求且又不能修复的设备应申请报废
2、电气设备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3、非生产设备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应申请报废
三、凡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公司懂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报废
四、凡达到《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专用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报废
如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提出鉴定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组织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合格可延长使用,方可继续使用
五、公司生产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六、本制度从2010年01月01日起实行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本制度对设备报废的申请批准、注销、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1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2由使用单位向工艺、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报生产管理、工艺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估价外调
也可将能利用的零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资处理
4由设备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