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申诉人:牛某某,男,21岁被诉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
1993年3月4日该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发组织学友出外游玩,违章通过“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被火车撞伤,久治未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牛某某代为申诉,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而被撞伤致残,要求按工伤处理,并撤销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
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
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
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
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
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
牛某某的生命虽然得以保全,但已成为植物人
2、牛某某等人进入有“禁止通行”明显标志的28号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伤残事故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负有责任
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况下,舍己救人造成伤残
[处理结果]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2)之规定,裁决如下:1、牛某某虽有违章行为,但考虑到牛的实际情况其致残应比照工伤处理
2、撤销某医药采购供应站[1993]6号《关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3、仲裁费20元和处理费15元由被诉方承担
[案例评析]本案事实清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