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编发布日期:年 11 月 14 日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生效日期:11 月 14 日编 制 人:主办单位:生产计划处页 数:第 1 页 共 15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各级行政领导(含作业长),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务部门出具休假证明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2 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对每起伤亡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 事故报告管理第七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重伤以上事故在 2 小时内将事故速报表报公司生产处安全环保室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