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领导机构成员责任确定对因管理出现漏洞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次根据事故流程追究校长(第一责任人),政教处(直接责任人)连带管理责任,如因班主任或带课教师因教学活动期间造成的管理不善造成不可推卸的,也追究其管理责任
其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追究安全责任
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各类外出活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向学生提供、饮用水、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
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数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和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