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主要包括: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股东大会决议;4、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